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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察职能

发布时间:2020-03-24 | 浏览次数:

(一)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。(二)依法对刑事案件审查批准逮捕、提起公诉。(三)依法对刑事诉讼、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。(四)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。(五)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一审判决和裁定,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;对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、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,依法提请市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。(六)提供控告申诉、法律咨询等检察服务。(七)规划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。(八)负责检察机关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;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,协同区主管部门管理检察机关的机构编制工作。(九)协同区委主管部门管理和考核区检察院副检察长;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本院副检察长、检察委员会委员、检察员。(十)组织规划检察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。(十一)规划检察机关的行政装备工作。(十二)办理有关司法协助事务和个案协工作。(十三)管理机关工作人员。(十四)负责其他应当由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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