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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

发布时间:2020-03-24 | 浏览次数:

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

(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〉的决定》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〉等八部法律的决定》第二次修正)

目录

    第一章总则

    第二章职责

    第三章义务和权利

    第四章检察官的条件

    第五章任免

    第六章任职回避

    第七章检察官的等级

    第八章考核

    第九章培训

    第十章奖励

    第十一章惩戒

    第十二章工资保险福利

    第十三章辞职辞退

    第十四章退休

    第十五章申诉控告

    第十六章检察官考评委员会

    第十七章附则

第一章总则

    第一条  为了提高检察官的素质,加强对检察官的管理,保障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,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,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,保障司法公正,根据宪法,制定本法。

    第二条  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,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、副检察长、检察委员会委员、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。

    第三条  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,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。

    第四条  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,受法律保护。

    第五条  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,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。

第二章  职 责

    第六条  检察官的职责:

    (一)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;

    (二)代表国家进行公诉;

    (三)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;

    (四)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。

    第七条  检察长、副检察长、检察委员会委员除履行检察职责外,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。

第三章  义务和权利

    第八条  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

    (一)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;

    (二)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,以法律为准绳,秉公执法,不得徇私枉法;

    (三)维护国家利益、公共利益,维护自然人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;

    (四)清正廉明,忠于职守,遵守纪律,恪守职业道德;

    (五)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;

    (六)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。

    第九条  检察官享有下列权利:

    (一)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;

    (二)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、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;

    (三)非因法定事由、非经法定程序,不被免职、降职、辞退或者处分;

    (四)获得劳动报酬,享受保险、福利待遇;

    (五)人身、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;

    (六)参加培训;

    (七)提出申诉或者控告;

    (八)辞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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